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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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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英、周川、周蝶与朱成勇、梁国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23号 原告张秀英,农民。 原告周川,农民。 原告周蝶,农民。 上列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白金,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成勇,农民。 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23号

原告张秀英,农民。

原告周川,农民。

原告周蝶,农民。

上列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白金,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成勇,农民。

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邱圆智,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梁国菊。

被告梁国菊,农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财税小区。

负责人叶正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辉跃。

原告张秀英、周川、周蝶与被告朱成勇、梁国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英、周蝶、周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白金与被告朱成勇、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国菊、被告梁国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罗辉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0日15时18分许,周元吉驾驶川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王星,由资阳方向往伍隍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资路7KM+800M时,由于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朱成勇驾驶的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周元吉当场死亡、刘王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周元吉承担主要责任;朱成勇承担次要责任;三原告为死者法定继承人,被告朱成勇对原告的亲属死亡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恒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1、交通费2000元,2、死亡赔偿金24381元/年×20=487220元,3、丧葬费45697元÷2=22848.5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车损2015元,合计241755.15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朱成勇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交通费在提供了票据的情况下认可500元,车损数额没有异议。

被告朱成勇、梁国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事故客车为梁国菊所有,挂靠在恒达公司从事载客经营,雇佣朱成勇驾驶,对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梁国菊已经支付给原告方现金2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还有原告方也应当对梁国菊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车损、停车费及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意见一致。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