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911号 原告张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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