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565号 原告李某。 被告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喻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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