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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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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家君与张仕华、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69号 原告罗家君。 委托代理人游庆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仕华。 委托代理人杨西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69号

原告罗家君。

委托代理人游庆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仕华。

委托代理人杨西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183号。

法定代表人柳之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兰,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中路116号。

负责人王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祚炳。

被告黄代秀。

被告杨莹。

法定代理人何汉珍。

被告何杨。

法定代理人何汉珍。

被告杨杰航,学生。

法定代理人何汉珍。

上列五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双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家君与被告张仕华、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杨杰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家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庆华与被告张仕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西勇、被告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勇刚、被告杨祚炳、黄代秀、被告杨莹、何杨、杨杰航之法定代理人何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02月23日,张仕华驾驶川Z×××××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重庆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2088KM加750M处时,与前方由杨连武驾驶的青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青A×××××号驾驶员杨连武及乘车人罗万明、徐兴富当场死亡,罗家君、张永国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张仕华承担主要责任,杨连武承担次要责任,眉山市境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责任险,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杨杰航为死者驾驶员杨连武的直系亲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杨连武的直系亲属列为被告主体适格,经多次协商无果,特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1、医疗费25872.13元,2、误工费4000/30×97天=12933元,3、护理费80元/天×26天=2080元,4、交通费3259元,5、伙食费61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天×26天=832元,7、残疾赔偿金26024元/年×20年×0.12=62458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34967元,父亲7983元/年×10年×0.12=9580元,母亲7983元/年×20年×0.12=19160元,长子7983元/年×5年×0.12/2=2395元,次女7983元/年×8年×0.12/2=3832元,9、鉴定费75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1、车辆损失70512元,12、停车费,合计217667.63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