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196号 原告申亮。 委托代理人敖红燕,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成秀,系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经营者。 被告李勇。 被告李林。 原告申亮诉被告蒋成秀、李勇、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敖红燕与被告蒋成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李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亮诉称:被告蒋成秀系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的负责人,被告李勇、李林分别系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所承揽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负责人和监理。2012年至2014年5月间,被告李勇和被告李林多次要求原告向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所承揽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提供河沙水泥,原告按照要求,提供了河沙水泥,但三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河沙水泥款,至今尚欠原告河沙水泥款9,000元,由被告李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均相互推诿,拒绝支付欠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蒋成秀辩称:被告并未实际经营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当初因为李勇、李林系外地人,没有办法办理营业执照,被告出于好心,以被告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好相关手续后,被告就到外地打工去了,实际李勇、李林才是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实际经营人。后来隐约听说他们工资没有发完,咨询了法律人士,被告如继续帮他们当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很多法律责任。2014年4月,被告就回来将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注销了。被告不认识本案原告,也不清楚原告主张事实是否存在,应驳回原告对被告蒋成秀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勇、李林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2,三被告身份信息、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注销)情况表,证明三被告基本信息及被告蒋成秀系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负责人。 证据材料3,资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李勇、李林用资阳市雁江区旭昇装饰部名义对外承揽装饰装修业务。 证据材料4,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拖欠原告河沙水泥款9,000元的事实。 被告蒋成秀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如下:证据材料1,不认识原告,无法对原告身份信息发表意见。证据材料2,无异议。 证据材料3,不清楚,公章被告没有管过,都是李勇、李林在经营。证据材料4,不清楚,也不清楚他们的笔迹。 被告蒋成秀、李勇、李林未提交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