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054号 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二巷333号春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蒲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万祥,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帮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帮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和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丁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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