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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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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蒋某甲。 委托代理人苏毓文。 被告张某。 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蒋某甲。

委托代理人苏毓文。

被告张某。

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毓文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甲诉称:

1991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原资阳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乙,现已结婚安家。由于双方婚前认识了解不够,结合忙,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6月19日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7月9日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搞不好关系,于2014年3月17日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4月10日贵院判决双方离婚。2014年4月14日被告对贵院的判决的第二项不服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8月1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贵院的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4年9月16日被告张某向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扶养费问题,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扶养费往年5000元,并从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被告1200元。之后被告春节期间到原告的母亲家大吵大闹,致使原告丧失了工作机会。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了解不够,婚后因被告性格古怪,动辄打骂原告,并无理取闹,致使原告丧失了工作机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乙,现已独立生活。2011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离婚书》一张,载明:“蒋某甲、张某夫妻同意离婚,蒋某甲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张某人民币50万元,付款时间2011年10月28日,子女蒋某乙由蒋某甲负担”。2013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雁江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雁江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资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2014年11月24日,该院作出(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由原告支付被告扶养费5000元,并从2014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被告扶养费1200元。2015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属城镇非农业户口,无业、无房、无经济来源。2014年3月20日,经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被告患慢性宫颈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