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081号 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碧玉。 本案在审理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卓碧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碧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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