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78号 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鸿基二手车交易市场一区20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林。 被告何素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素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素琼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素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资阳市德均运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才华 人民陪审员 温大学 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前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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