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553号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翔,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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