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小区一区二号楼2幢,实际经营者何志伟。 委托代理人文利,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莉,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重,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资阳市雁江区何包子餐馆负担。 审判员 刘东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波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