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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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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557号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翔,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芳。 原告资阳市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557号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翔,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芳。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敖翔和被告唐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6月6日原告与四川省京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金穗花园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开发的“金穗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该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止。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受益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原告提供代收代缴水、电、煤气、光纤、袋装垃圾清运费的服务。物业费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缴费时间为次月的10日前。被告系上述物业别墅区3栋5号的业主,物业面积为279.3m2,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以及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等4030元,但被告一直拒交。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403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芳辩称:欠物业服务费是事实,被告已交了水费和电费,现在只欠4000元左右的服务费。但被告的墙体渗水,修复多次未果,需安装雨棚,物业公司承诺负担部份费用,被告愿以4000元的物业服务费抵扣雨棚安装费用。

经审理查明,资阳市雁江区金穗花园小区系四川省京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2005年6月6日四川省京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穗花园物业管理合同》。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内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原告即对金穗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唐芳于2008年住进该小区别墅小区3栋5号,因墙体渗水与原告协商无果,被告唐芳从2009年7月开始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至2014年8月原告撤出时欠403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唐芳仍未缴纳。故于2015年5月4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03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金穗花园物业管理合同》、《欠费催缴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