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122号 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芬,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厚霖。 本案在审理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厚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厚霖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