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675号 原告郭爽。 被告彭波,曾用名刘博华。 本院审理原告郭爽与被告彭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爽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爽撤回对被告彭波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郭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爽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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