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04号 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鲜花香榭10栋4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涂太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丁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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