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98号 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鲜花香榭10栋4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涂太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均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丁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