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373号 原告黄平。 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黄平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平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资阳市征峰胶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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