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饶清德。 委托代理人徐发芳。 被告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华 委托代理人文利,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清德与被告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清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清德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清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饶清德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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