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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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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65号 原告陈某. 被告谭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465号

原告陈某.

被告谭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资阳县南津镇大明乡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原告2009年因脊髓受伤,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于2014年10月后与原告分居生活,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和责任,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了避免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再次伤害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柏安(××××年××月××日生)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资阳市雁江区孙家坝二环路一单元三楼右房屋一套,117.18平方米,价值大约30万人民币,原告请求变卖本套房产作为原告生活费和护理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资阳县南津镇大明乡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夫妻关系一般,偶尔双方发生纠纷。原告2009年因脊髓受伤,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于2014年10月后与原告分居生活,忽略了妻子的义务和家庭责任,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照片、出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予以否认并不同意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才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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