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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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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与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陈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陈靖,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世江。 被告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陈靖,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世江。

被告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大道博雅商住区花园A区2幢。

法定代表人税学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丹。

被告陈某。

被告陈世明,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5幢办公楼一层、四层。

负责人熊晓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发芳。

委托代理人邱利平。

原告陈靖与被告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陈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靖之委托代理人刘宗权、陈世江,被告刘志荣,被告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唐丹,被告陈某,被告陈世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发芳、邱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01月23日11时20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驾驶川M×××××号普通摩托车搭乘张辉、陈靖,由雁江区伍隍镇往东峰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资路28公里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川M×××××号摩托车发生侧翻,后摩托车滑向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刘志荣驾驶的川M×××××号中型客车相撞,造成陈某、张辉、陈靖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靖被送往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严重于2014年1月24日被转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14年2月11日转往资阳市中医院继续治疗,于2013年3月14日出院,共计31天,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3日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合计20天,用去医疗费197236.47元,交警队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刘志荣承担次要责任;陈靖、张辉无责任。刘志荣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1、医疗费197236.47元,2、误工费(1月23日受伤住院-5月14日评残前一天)111天(3500÷30)+(6月3日-6月23日)20天×(3500÷30)=1528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70天=1050元,4、营养费20元/天×70天=1400元,5、护理费60元/天×5个月×30天=9000元,6、残疾赔偿金22368元/年×20年×22%+=98419.2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元(在交强险中先于支付),8、鉴定费850元,9、交通费543.50元,合计330382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