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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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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陶某。 被告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陶某。

被告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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