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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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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和平诉赵爱稳、张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5)义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赵和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全录,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爱稳,女,汉族,

(2015)义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赵和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全录,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爱稳,女,汉族,住。

被告张保民,男,汉族,住。

原告赵和平与被告赵爱稳、张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全录,被告赵爱稳、张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赵爱稳与张保民以做生意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赵和平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6%。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剩余31,750元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张保民与被告赵爱稳系夫妻关系,该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爱稳、张保民偿还借款人民币31,7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爱稳辩称:1、被告赵爱稳向原告赵和平借款的事情被告张保民不知情。2、被告赵爱稳和被告张保民已经离婚。3、被告赵爱稳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偿还原告5000元的本金,4月28日偿还原告250元,5月11日偿还原告3000元。

被告张保民辩称:1、被告张保民与原告并不相识,被告张保民没有向原告借款。2、被告张保民和被告赵爱稳不是夫妻关系。3、被告张保民不应该承担诉讼费。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赵爱稳2014年9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原告赵和平和被告赵爱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义马市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于2015年6月份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爱稳和被告张保民是夫妻关系。

被告赵爱稳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不真实,被告赵爱稳和被告张保民无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

被告张保民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不知道,该借条与被告张保民无关。对证据2认为不真实,被告张保民与被告赵爱稳并没有登记结婚。

被告赵爱稳提交的证据有:1、新疆阿拉尔人民法院(1989)阿法民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被告赵爱稳与被告张保民不是夫妻关系。2、收条三张,金额共计8250元,证明原告赵和平收到被告赵爱稳偿还的8250元款项。

原告赵和平对被告赵爱稳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两被告现在不存在夫妻关系,对证据2予以认可。

被告张保民对被告赵爱稳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保民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对原告证据做如下认证:对证据1,被告赵爱稳予以认可,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2,本院结合被告证据予以评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