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14号 原告:宋磊。 被告:张周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磊负担。 审判员 陈士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晓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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