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魏正彬。 原告吴英。 被告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华。 委托代理人郭峻,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北综贸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大志。 委托代理人冯能安。 被告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彬。 委托代理人徐宗宪,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元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正彬、吴英与被告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元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正彬、吴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正彬、吴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正彬、吴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原告魏正彬、吴英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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