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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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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泽建与李兴贵、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496号 原告鲁泽建。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被告李兴贵。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 负责人杨天华,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496号

原告鲁泽建。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被告李兴贵。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

负责人杨天华,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德。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655号附8号。

负责人文礼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天福,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100号成都商会大厦20层2、3、4、5号21层1、2、3、4、5号22层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书,职务不详。

原告鲁泽建诉被告李兴贵、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泽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维彬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华德、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天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泽建诉称:2014年4月19日,被告李兴贵受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指派,雇请鲁泽建将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8根电杆运至指书庙村,口头约定原告只负责运输,不负责装卸,运费为150元,8根电杆的装卸和安装费共计为1,050元,由刘玉鹏、鲁泽军、杨宣志、李兴贵四人平分。2014年4月19日晚上7时许,刘玉鹏、鲁泽军、杨宣志、李兴贵四人正在原告停放的三轮车上卸载电杆时,原告看见刘玉鹏、鲁泽军、杨宣志、李兴贵卸载很吃力,便上前帮忙,原告被卸载的另一电杆砸伤了左腿,随即杨宣志、李兴贵等人陪同舒世军开车将原告送到资阳骨科医院救治。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系肇事电杆的所有权人,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和李兴贵是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共同雇请原告的雇主,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系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原告是在无偿帮工过程中被电杆致伤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一、1、医疗费26,429元;2、后续治疗费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20元/天=600元;4、营养费30天×15元/天=450元;5、护理费30天×60元/天=1,800元;6、误工费131天×60元/天=7,860元;7、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生活费)22,368元/年×20年×10%+6,127×5年×10%×1/4=45,501.88元;8、鉴定费1,3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0、交通费600元;11、工资150元;合计93690.8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