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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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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学岭与王作波、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莱城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亓学岭。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芹。 被告:王作波。 被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 法定代表人:马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莱城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亓学岭。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芹。

被告:王作波。

被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

法定代表人:马加满,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公方敏,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282号。

代表人:董和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贞,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亓学岭与被告王作波、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学岭委托代理人王英杰、亓芹,被告王作波、振兴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公方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亓学岭诉称:2012年9月16日5时许,韩名周驾驶鲁Q×××××(冀D×××××挂)号超载重型半挂车货车沿汶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莱城区汶河大道胜利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轮胎发生爆炸,所爆轮胎将在路北侧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砸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莱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名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亓学岭不负责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王作波,韩名周系被告王作波的雇员,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3138.1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作波辩称:1、对原告方的损失被告王作波同意赔偿,本案的肇事车辆是王作波从振兴公司及华强公司购买,王作波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2、王作波所有的本案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份,商业三者险55万,且投保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应当由王作波承担,该车辆是王作波从振兴公司购买,事故发生时属于王作波所有,应当由王作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两份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商业险部分经蒙阴法院判决后还剩301783.53元,因事故发生时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况,按照商业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免赔,保险公司同意在扣除10%的免赔后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