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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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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382号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华露,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兰。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兰物业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382号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华露,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兰。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海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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