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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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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谢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斯。 委托代理人莫华露,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利霞。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利霞物业服务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斯。

委托代理人莫华露,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利霞。

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被告已向其履行给付义务,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利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敏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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