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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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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志鸿与覃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295号 原告:覃志鸿。 委托代理人:李伟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世武,自治区商务厅干部。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295号

原告:覃志鸿。

委托代理人:李伟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世武,自治区商务厅干部。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