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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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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覃金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王学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耀华,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王学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耀华,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尼亚,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金勇,现下落不明。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广西区分行)与被告覃金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覃金勇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交行广西区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潘耀华、乐尼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金勇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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