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213号 原告黄凤清。 被告闭应留。 原告黄凤清与被告闭应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原告黄凤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黄凤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原告黄凤清负担。 审 判 长 滕业新 代理审判员 廖 彬 代理审判员 陆云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农小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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