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庞卫明,农民。 被告余志博。 被告张宗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卫明与被告余志博、张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卫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卫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庞卫明负担。 审判员 丁向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华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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