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赵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禹,教师。 委托代理人:赵瑛,教师。 原告许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定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子璇担任记录。原告许某及其委托

被告:赵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禹,教师。

委托代理人:赵瑛,教师。

原告许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定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子璇担任记录。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禹、赵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在靖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没有共同语言,从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于2010年6月离开被告独自一人去广东打工,至今已有三年多。为此,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双方仍互不往来,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第二次诉讼,请求:一、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身份基本情况,符合本案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证实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3、(2014)靖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

被告赵某辩称,一、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原告曾于2014年3月5日以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但之后原告又独自外出打工,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得进行,夫妻间的隔阂未得以消除,如今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还是不想离婚,因为被告还是一如既往地爱着原告,只要原告愿意花时间跟被告进行沟通和交流,而不是独自一人外出打工造成夫妻分居,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二、被告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近年来被告一直疾病缠身,无法外出打工,没有任何收入,且这几年借钱治病已负债累累,故无力负担案件诉讼费。三、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则请人民法院对结婚彩礼和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判决原告偿还被告彩礼费用17080元和承担夫妻债务31774元,共计48854元。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如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则原告应当按本地习俗,退还双方在结婚前后被告所给原告的各种钱物(彩礼)和全额承担原告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生病无法工作,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原告在广东打工四年的收入和结婚时父母送给的一些生活用品。共同债务主要是被告治疗疾病所借的费用。而原告在广东打工四年期间,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即使知道被告生病住院,也没有为被告出过一分医疗费。由于被告长期吃药,已欠下高额债务,生活极为困难,所以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和承担医疗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