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李昭南,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代远,退休干部。 被告唐辉,成年,居民。 原告李昭南与被告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惠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湘菘、黄小妮组成的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坚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昭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代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辉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李昭南诉称,2013年6月初,原告与被告商议,被告在建坐落于容州镇河南开发区在建的房屋,由原告24小时日夜在工地旁的工棚看守,并负责建筑、装修材料的接收守护,每月的工资为1400元,看守时间直至全部房屋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止。2013年6月8日,被告将在建房屋的两条钥匙(其中一条是遥控钥匙)交给原告后,原告即与自己的爱人卢琼芬一起,一直住在工棚看守在建房屋和看管签收施工装修原材料。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原告为被告共看守时间20个月。原告有被告交付的锁匙和当时施工人员证明证实,也有签收施工材料的购货单等委为凭。2013年7月份被告支付了原告1400元工资后,一直在没有支付过工资,按每月1400元工资计算,被告尚欠原告19个月的工资总额26600元。被告虽然长时间没有支付工资,但原告一直相信被告有房屋、有资金、是大老板,迟早会支付,所以被告虽长时间没有到工地,原告为了保管好被告的房屋,防止装修材料的遗失,一直长期自投伙食费为被告坚持看守。近来,原告为被告看守的在建房屋和装修材料已经被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原告又长期找不到被告,看守工资还没有落实取得。综上事实原因,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取得被告支付工资26600元,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提出本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被告看守工地所欠的工资26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锁匙,证明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看守。3、赵伯芳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一直看守被告在建房屋及材料。4、周林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一直看守被告在建房屋及材料。5、陈振林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一直看守被告在建房屋及材料。6、收货单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被告接收看守施工材料。7、发货签收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被告接收看守施工材料。8、收货单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被告接收看守施工材料。9、收货单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被告接收看守施工材料。 被告唐辉没有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经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举证,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唐辉在2013年6月在建其位于容州镇河南开发区的房屋期间,被告唐辉请原告为其看守工地和接收建筑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