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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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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享与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横立民初字第2号 起诉人黄荣享。 2014年7月23日,本院收到黄荣享诉横县粮食局的起诉状等材料,黄荣享诉称:其是国有横县粮食企业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现根据【横粮信访处字(2012)02号,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横立民初字第2号

起诉人黄荣享。

2014年7月23日,本院收到黄荣享诉横县粮食局的起诉状等材料,黄荣享诉称:其是国有横县粮食企业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现根据【横粮信访处字(2012)02号,南信复核字(2012)10号,横粮信访处字(2013)16号】相关资料表明,起诉人是2006年被安排为1998年企业人员入横州镇粮油综合经营服务部的,且2006年已被解除劳动关系;被起诉人没有按粮改文件规定及时把起诉人的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存档,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起诉人多次要求被起诉人纠正,质疑、信访和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并申请仲裁,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与起诉人间存在人事关系,落实改革政策,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人事争议中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纠纷。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与起诉人间存在人事关系,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该纠纷属于上述公布规定的法院受理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黄荣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有彤

审 判 员  苏金丽

代理审判员  朱小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农献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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