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091号 原告广西容县禾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城西大道西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振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县石桥纸厂,住所地:容县石头镇石头村。 负责人廖里。 原告广西容县禾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县石桥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纠纷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容县禾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容县禾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原告广西容县禾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敦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 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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