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109号 原告黄东民。 被告韦世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民诉被告韦世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民以与被告韦世扬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东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谭永前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珈瑄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