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诸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诸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杰,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农民。 原告诸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新丹适用简易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诸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杰,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农民。

原告诸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新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当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争吵时被告曾打骂原告,因夫妻矛盾原告于2002年独自外出广东打工,2003年、2004年春节原告都回家过年,但回家过年期间原、被告仍无法沟通。自2004年起原告到广东打工至今,双方已分居生活达10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阳朔县高田镇蒙村村委界牌村12号房屋一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10月2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于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诸某与被告张某甲自愿离婚;

二、位于阳朔县高田镇蒙村村委界牌村12号的房屋一座归被告张某甲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调解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诸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新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