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林燕。 委托代理人韦小丁,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华林,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燕华。 被告区悦炽。 原告林燕与被告彭燕华、区悦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璐、文记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驰担任记录。原告林燕的委托代理人韦小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燕华、区悦炽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