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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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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芳与李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500号 原告:张艳芳。 被告:李文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5月25日 开庭时间:2015年7月14日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500号

原告:张艳芳。

被告:李文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5月25日

开庭时间:2015年7月14日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6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胜支付原告张艳芳交通事故赔偿款463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文胜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张艳芳25元。

以上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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