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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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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倪民思、廖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 委托代理人李思。 被告倪民思。 被告廖秀玲。 被告倪民红。 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28号。

负责人乔波。

委托代理人廖国京。

委托代理人李思。

被告倪民思。

被告廖秀玲。

被告倪民红。

被告罗桂秀。

被告倪连军。

被告黎连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告倪民思、廖秀玲、倪民红、罗桂秀、倪连军、黎连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倪民思自动履行了其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4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292元,由被告倪民思负担。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彩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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