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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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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明富与阳朔县阳朔镇樟桂村委东桃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76号 原告龙明富,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别亚,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幸福,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朔县阳朔镇樟桂村委东桃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76号

原告龙明富,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别亚,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幸福,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朔县阳朔镇樟桂村委东桃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樟桂村委东桃村。

法定代表人莫金连,阳朔县阳朔镇樟桂村委东桃经济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诸葛振华,阳朔县阳朔镇樟桂村委东桃村副村长。

原告龙明富与被告阳朔县阳朔镇樟桂村委东桃经济合作社(下称东桃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新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嘉诚、人民陪审员万瑞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志忠担任记录。原告全权委托代理人罗别亚、陈幸福、被告东桃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莫金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诸葛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明富诉称,原告因需改善住房条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拆除旧房,在原址建新房的请求。2013年1月22日原告获得阳朔县阳朔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选址批准,并获得《建设规划定点通知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2013年5月,原告开始施工,施工期间,被告指使村民无理阻挠。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又指使村民到原告工地强行阻拦原告雇请的工人施工,原告被迫停工。当晚被告又指使一村民到原告施工工地进行破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再对原告的合法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51530元(水泥等材料损失约500元,人工工时损失8个工时×每个工时200元=1600元,被盗铁扣26个×每个15元=390元,误工损失45000元,原告由南宁至阳朔往返交通、住宿等费用4040元)。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证据二、村镇规划定点通知单,证据三、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原告已取得合法准建手续的事实;证据四、税收完税证,证实原告已依法缴纳了建房契税的事实;证据五、原告旧房原址照片,证实原告在原址拆旧建新的事实;证据六、证据七、录像录音光碟,证实被告指使的村民在原告施工现场阻挠工人施工的事实;证据八、住宿发票,证实原告为处理被告侵权行为前往阳朔的住宿开支的事实;证据九、证据十、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立民终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原告再次以物权保护为起诉依据及被告主体是东桃经济合作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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