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万民初字第1259号 原告莫翠群,女,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代理人陆谦,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杰雄,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法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上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负责人梁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少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莫翠群诉被告唐杰雄、梧州顺利出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顺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对原告治疗腰椎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治疗费用的合理性、误工天数和护理天数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于2014年12月3日申请对原告的伤残情况及伤残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本院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翠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谦、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少娟、被告梧州顺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上雄、被告唐杰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翠群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中午12时乘坐被告唐杰雄驾驶的桂DT1763出租车在红会医院对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唐杰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桂DT1763出租车属于被告梧州顺利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200000元、司乘人员责任险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在2013年11月27日从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转至梧州市中医院,住院期间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5月19日,合计172天。《疾病证明书》证明入院后须24小时陪护一名,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半年暂停工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费用具体如下:1、医疗费30288.60元,其中梧州中医院费用24448.60元、古法草药店费用5400元、广西中医院费用440元;2、护理费25800元,每天护理费150元,住院期间172天;3、误工费37275元,原告从事批发零售行业每年38365元,误工355天(住院172天+出院后暂停工作183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0元;5、营养费8600元,每天50元,住院172天;6、交通费300元。合计119463.60元。扣除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三被告还应赔偿114463.60元。被告梧州顺利公司是车主,应与被告唐杰雄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安财保梧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其余在承运人责任险和司乘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在第一次开庭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466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增加医疗费1410.90元、伤残鉴定费1100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决三被告赔偿168584.50元给原告。在第二次开庭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再次变更部分诉讼请求,即将主张的误工费由37275元(38365元/365天×355天)变更为42242元(43432元/365天×355天)、残疾赔偿金由46610元(23305元/年×20年×10%)变更为49338元(24669元/年×20年×10%),诉讼标的由168584.50元变更为17624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