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光辉,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福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光辉,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福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邓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10月被法院判决离婚。由于被告当时未将夫妻共同创业的财产(银行存款)约30000元拿出来分割,原告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不公平。另原、被告离婚时,户口本和存折是被告拿着的,女儿的独生子女奖励款2000元,当时也是被告带走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分割,要求法院判给原告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与阳朔县计生局于2008年5月8日所签定),证明双方离婚时被告带走了当时在阳朔计生局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款2000元;2、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生活这十多年中,被告历尽艰辛维持家庭,但还多次遭受原告的暴力伤害。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还对被告进行恐吓。原告诉称离婚时被告有30000元存款未分割,这根本不是事实。原、被告离婚时,户口本和存折是被告拿着,但存折中已没有钱,所有的钱都投资到高田大排挡里。经营该大排档期间,被告多次受到原告的暴力伤害,被告被原告打伤时,治伤的钱都需要被告娘家的接济。原、被告离婚前后,该大排档已被原告占为己有,被告身无分文,净身出户。原告没有实据则捏造事实起诉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辩称当年领取的该2000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款已经给了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其来源合法,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1号证据拟证明双方离婚时被告带走了该奖励款20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时带走了该款,且该款领取后至原、被告离婚时已5年有余,双方离婚时该奖励款是否存在已无法确定。因此,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拟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另,本院调取并出示了本院(2013)阳民初字第553号已生效的判决原、被告离婚的民事判决书,被告对该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称其已领取该判决书,但不懂判决书的内容。本院认为,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故对该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