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9号东波苑商铺一层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韦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汉初,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涛。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19号东波苑商铺一层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韦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汉初,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涛。

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邱静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源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