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澄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李燕鸽,女,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余店乡余店村委余店二队。 被告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16号1208房。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景湾路海景湾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张兴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树新,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鸽诉被告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燕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茀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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