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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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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鸽与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澄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李燕鸽,女,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余店乡余店村委余店二队。 被告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16号1208房。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澄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李燕鸽,女,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余店乡余店村委余店二队。

被告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棠景街16号1208房。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景湾路海景湾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张兴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树新,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鸽诉被告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燕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茀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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