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643号 原告宋其强。 被告禤丽华。 被告宋世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其强与被告禤丽华、宋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其强以被告禤丽华、宋世才已在本案立案后偿还了其全部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其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其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其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陆云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农小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