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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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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炳平与郑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424号 原告闭炳平。 被告郑城兵。 委托代理人张元林。 原告闭炳平诉被告郑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424号

原告闭炳平。

被告郑城兵。

委托代理人张元林。

原告闭炳平诉被告郑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闭炳平、被告郑城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O12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800元,约定2013年11月15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5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明原告闭炳平借款给被告郑城兵758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实际仅借到原告的借款本金为30000元,之后已偿还2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闭炳平人民币柒万伍仟八佰元整(75800元),到2013年11月15日归还,该款用作本人购房资金。如果不能按时归还,以房产证或工资簿扣除。”之后,被告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758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被告主张实际仅收到借款本金3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2012年11月15日借条上记载的内容,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借款后已偿还2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城兵偿还借款本金75800元给原告闭炳平;

二、被告郑城兵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闭炳平(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5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闭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后847.50元,由原告闭炳平负担47.50元,由被告郑城兵负担8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