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379号 原告叶保烘。 委托代理人邓先勤。 被告郭智渡。 原告叶保烘与被告郭智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保烘以被告郭智渡与其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保烘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保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0元,由原告叶保烘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 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农小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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