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海薇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有一位业主被告了,原因是他拒缴公摊费,他说他家住二楼,根本不使用电梯,所以没有理由支付公摊费,业主的说法有道理吗? 2015年5月,海宁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韩某告上了海宁法院。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服务合同上约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还约定了公共能耗费,即公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水泵等的运行能耗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为业主代收代缴,多退少补。然而韩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后,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2500余元以及公共能耗费1000余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韩业主仍无理拒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韩业主缴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以及违约金共计3700余元。 得知被告后,韩某表示对于物业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公摊费有异议,他说物业合同不是他本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双方并没有关于公摊费进行过约定,而且由于自家住在高层楼房的二楼,平时完全不需要使用电梯,自来水也不需要水泵压水,因此对于公共能耗费这笔公摊费用自己没有理由支付。 近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支付原告物业公司公摊费1000余元。物业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共能耗费是指小区共用部分和公用设备、设施为全体业主服务中,产生能源消耗的费用,比如小区电梯的电费和高层水泵二次供水产生的电费,这些费用都是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没有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业主并不能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和水泵为理由拒缴公共能耗费。 |